眼整形张维博士
26-06-15 05:20 微博认证: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 整形外科医师

我司原总经理在职期间长期利用个人私人银行卡代收企业经营货款,回款上交毫无规范,交款金额随心所欲,没有配套销售合同、营收台账予以对账核验;该高管仅转回400万元货款,真实实际代收总金额无法核实。其离职后拒绝配合公司财务审计、拒不交出完整收款流水,侵占公司应收款项。
我方就此提起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径直将本案案由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沿用同一案由审理并维持原判,最终我方诉求全部未得到支持,涉案款项一分未能追回。

四点核心法律质疑

1. 案件审理阶段,我方向一审、二审法院均提交了书面变更案由申请书,庭审中也当庭口头重申变更诉求,并明确要求法院出具书面驳回意见,相关过程均完整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我方已依法完整行使诉讼权利,不存在未主张、未提示的情形。

2. 两级承办法官均对我方变更案由申请置之不理,既没有书面答复驳回理由,也没有将案涉真实法律关系列为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仅做冷处理,直接沿用自行敲定的案由审理裁判。

3. 案由是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核心定性依据,案由定性错误,必然造成案件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审理方向整体偏离,本案不单单是轻微程序瑕疵,同时叠加实体裁判根本性错误,双重裁判缺陷足以推翻原审结果。

4. 本案裁判过于武断。法官虽依法享有案由审查与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权力存在明确法定边界,绝非无限制自由行使。承办法官无视我方正式书面申请,强行锁定错误案由开展审理,该操作是否具备完整合法性,恳请法律界同仁一同剖析指正。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