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要点
1.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是「执行行为异议」(复议救济)。而针对实体审判是「执行标的异议」
2.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99%都会被驳回,驳回后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该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可中止或延长,超期即丧失诉权。
3. 起诉时需要提出两点。“确认权利”(确权之诉)和“停止/排除对标的的执行”(排除执行之诉)两项请求,仅提确权会被驳回。
4. 针对房屋的案件可以围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证据需要以合同、付款凭证、物业费、水电费单据,如果有查封前占有或者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可以提交。注意这个环节有想以假的租赁合同对抗执行,这个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5. 现在可在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返还原物或办理过户等给付请求。
6. 诉讼期间可申请停止处分:提起异议之诉后,法院原则上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行为,可立即申请中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处分,必须提供足额担保。
7.律师需要警惕虚假诉讼风险,执行异议之诉特别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特别是那些租赁房屋的案件。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