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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14 18:01 微博认证:财经博主

针对近期市场普遍关注的再融资预案披露问题,专刊在常见问题解答中作出明确指引。
根据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的相关安排,进一步压严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严防上市公司“带病”申报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披露应注意如下要点:
一是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时,应当在“特别提示”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决策,确保在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基本使用完毕。
二是关于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发行对象应当承诺参与发行并认购缴款。锁价定增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人适格性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严格自查,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承诺文件及中介机构核查报告作为备查文件,随再融资预案公告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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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