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缘之
26-06-14 17:15 微博认证:律师

#凶手杀害独居女孩想以正当防卫脱罪#滋事在先、携刀行凶,事后竟试图以正当防卫寻求宽宥,难以令人认同。主动滋扰他人居所,面对普通争执便挥刀夺人性命,于情理、法理均无支撑。被害人家属痛失至亲还要承受网暴,更让人唏嘘。静待二审法院严格依照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慰藉逝者,守住司法公信。

结合目前公开的案件事实分析如下:

梁某滢事先多次无故敲打被害人房门、向门上吐痰,主动实施滋扰行为;被害人叫来保安后开门与之理论,二人发生拉扯,随即梁某滢拿出随身携带刀具,反复捅刺受害者头、胸要害致死。一审法院未采纳其正当防卫辩解。
1. 不存在被害人发起的紧迫不法侵害
先行滋扰、挑衅行为均由梁某滢实施。被害人仅是开门对峙理论,没有实施足以威胁生命、重大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单纯口头争执、轻微拉扯,不属于能够允许持刀致命反击的严重不法侵害,缺乏成立防卫的合法起因基础。
2. 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是被动抵御侵害。本案中,梁某滢是矛盾的主动挑起者,长期上门滋扰在先;随身携带刀具,后续直接使用刀具致命攻击,客观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更符合主动加害的故意。
3. 行为与手段严重失当
即便假设存在轻微肢体拉扯,面对普通纠纷,可选择避让、寻求物业 / 警方介入等合理方式;而行为人直接使用刀具多次捅刺要害,手段暴力程度极高,远超任何可能存在的轻微冲突对应的合理应对边界。

补充说明精神状态的影响
司法鉴定显示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该情节仅影响量刑,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看客观冲突过程与主观意图,精神疾病不能凭空创设 “不法侵害”,不能将自身主动滋事行凶包装成防卫。

依据现有披露案情,凶手梁某滢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人是冲突发起、滋扰一方,被害人无紧迫、严重不法侵害,行为人缺乏防卫主观意图,且直接持刀致命伤人,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全部法定构成要件。

最终权威结论仍需等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文书正式认定,以上仅基于当前公开媒体信息结合刑法理论分析。 http://t.cn/AXaxxl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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