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
26-06-14 16:49

请别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沦为摆设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整、独立的自我辩护权。这项权利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审判全过程,是当事人最基础、最本源的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支柱。立法本意,是构建“律师专业辩护+当事人自我辩护”的双重保障体系,让专业法理抗辩与亲历者事实辩解互为补充、相互兜底。但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我辩护权几乎全面空置、形同虚设。究其根源,除公检法追诉本位的职能惯性外,最关键、最不该出现的问题,是绝大多数辩护律师放弃、忽视、疏于辅导当事人行使自我辩护权。

长期以来,刑事辩护行业形成了一种畸形的执业惯性:辩护成败全系于律师一身,当事人只需沉默配合、被动签字、当庭少言。很多律师的执业逻辑简单粗暴: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由律师包办,当事人无需辩解、不必发言,只要遵从律师安排即可。更普遍的现状是,几乎没有律师会系统辅导当事人如何合法辩解、如何回应讯问、如何当庭发表意见、如何规范行使最后陈述权。本该双向发力的辩护体系,彻底沦为律师的“独角戏”,而身处案件核心、最了解事实经过的被告人,彻底沦为案板上无法发声、无法自救的旁观者。

造成这一现状的首要原因,是律师群体普遍的过度避险心态。一直以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等红线条款,成为束缚律师庭前辅导的最大枷锁。多数律师为绝对规避执业风险,选择一刀切式躺平,将“辅导当事人自我辩护”与“教唆翻供、引导伪证”混为一谈,干脆彻底放弃所有言语指导、逻辑梳理、庭审赋能。

这种心态本质是因噎废食的失职。合法的自我辩护辅导,自始至终坚守“不虚构事实、不篡改情节、不干扰证人”的底线。律师辅导的是庭审规则、发言逻辑、权利边界、应答分寸,是教会当事人区分“认可事实”与“认可罪名”、区分“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意”、区分“合理辩解”与“无理狡辩”。这是完全合法、合规、正当的执业行为,绝非法律禁止的妨害作证行为。律师因惧怕风险而放弃履职,看似保全了自己,实则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更值得反思的是部分律师的职业缺位与立场偏移。实务中,不少律师专业能力平庸,辩护只会走过场、套模板,既无力从证据和法理上突破案件,也无心赋能当事人自我维权。更有甚者,彻底背离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沦为“第二公诉人”,不仅不辅导当事人辩解,反而压制、劝阻、禁止当事人当庭抗辩,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固化有罪事实,助推当事人入罪入刑。这种行为,不仅践踏了律师执业伦理,更是直接掏空了自我辩护权的制度根基。

必须明确一个核心事实:律师辩护永远无法替代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律师只能依托卷宗证据、法律条文进行事后、外部的专业抗辩,无法复刻当事人案发时的主观心态、行为动机、客观处境与细节经过。很多案件中,法理层面的辩护空间极小,律师的书面辩护词难以撼动控方证据链条,但当事人理性、真诚、条理清晰的自我辩解,能够补充细节、还原场景、消解恶意、降低社会危害性,给法官最直观的内心确信,往往能起到专业辩护无法实现的效果。尤其是最后陈述环节,当事人发自本心的自我辩护,是量刑从轻、情节酌定的重要依据。

保障当事人自我辩护权,主动开展合规庭前辅导,是每一位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与职业本分。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律师自我表演,而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不仅要做好质证、辩论、法律适用的专业工作,更要承担起赋能当事人的责任:庭前梳理事实脉络、讲解庭审流程、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规范发言方式;庭中指导当事人沉着应答、合理抗辩、依法提出异议;庭后指导当事人完整、真实表达诉求。

程序正义的底线,在于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发声的权利。如果手握专业权利、负有守护职责的辩护律师,都选择漠视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任由其沦为一纸空文、制度摆设,所谓的有效辩护、控辩平衡、司法公正,终将成为空谈。

摒弃避险式躺平、走过场式辩护、站位式偏私,在法律红线之内主动辅导、赋能当事人,让沉睡的自我辩护权真正苏醒,才是刑事辩护应有的初心与模样。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