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70万涉案金额 律师有效辩护实现检察院不起诉
大额诈骗案件中,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关键。近日,由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承办的一起涉案70万元的木材诈骗案,凭借精准的刑辩思路与扎实的取证工作,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存疑,最终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让身陷刑事追诉的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
本案案情颇具争议性。当事人张某系普通生意人,一年前以70万元的价格将20根木材出售给黄某,交易全程自愿完成。但交易结束一年后,黄某突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张某以价值仅1.2万元的黑漆木冒充名贵大红酸枝木实施诈骗。公安机关据此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涉案金额70万元,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张某家人万分焦急,随即委托牛律师刑辩机构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担任辩护人。
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局限于表面案情,而是紧扣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诈骗故意,即明知自身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案件细节,律师发现本案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张某是否事前知晓木材为假货,二是时隔一年的报案是否存在木材被掉包、恶意追责的可能。
为还原案件真相,辩护律师多方走访取证,锁定了关键案件线索。案涉木材最初来源于林某,也是卖给张某的上游商家,虽林某在交易后意外离世、看似死无对证,但律师几经周折找到本次交易的担保人吴某。吴某证言证实,张某确实以58万元价格从林某处购入该批木材,且其辨认确认,张某出售给黄某的木材与林某交付的木材为同一批次。张某转售获利12万元,属于合理商业利润,无暴利欺诈特征,足以证明张某交易时主观上确信货品为大红酸枝木,无诈骗故意。
据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律师意见书,系统罗列五大核心疑点:无法排除张某被上游商家林某欺骗的合理怀疑;无证据证明张某售木时明知货品不实;涉案木材多次转手、流转多地,存在黄某掉包陷害的可能性;时隔一年才报案追责,有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嫌疑;同时结合张某家庭困难、需独自赡养老人、抚养幼子、家庭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恳请检察机关审慎处理案件。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终结刑事追诉。
本案是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为王的核心准则。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严谨、门槛较高,本案的胜诉,既得益于检察官秉持公正、审慎司法的职业素养,更彰显了刑辩律师精准把控案件核心、细致取证、逻辑论证的专业能力,为同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优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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