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6-14 13:38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内地首名破产人债务获免除##以案说法# 我觉得这个新闻,如果要详细了解经过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以看深圳中院法官曹启选的文章《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思路探讨——“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经验总结》。

这个经过大概是这样,呼某因经营培训机构失败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变卖唯一住房后,用全部售房款 260 万元清偿债务后,仍剩余 156 万余元债务无力清偿,且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
2021 年 4 月呼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发布受理公告并作出限制行为决定;同年 11 月 8 日法院宣告呼某破产,设定 3 年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呼某入职深圳某学校工作,以包括考察期收入在内的全部破产财产累计清偿债务 30 余万元,但因漏报一笔十余年前购买的 3 万余元基金,被法院认定无故意隐匿的主观恶意,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考察期被延长 1 年至 2025 年 11 月 8 日。考察期满后,经管理人全面调查、征询债权人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法院确认呼某不存在破产欺诈与不得免责的情形,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裁定免除其剩余未清偿债务,同时解除行为限制,该案正式办结。
这个案例的法律依据集中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七章(破产清算程序,特别是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免责考察与余债免除的规定)。

以下是文章的观点,其实就是介绍了这个个人破产清算案是怎么办的:
第一是准入审查。文章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兼具债务集中清理与破产免责双重功能,免责是国家对 “诚实而不幸” 债务人的特别救济,因此受理环节的核心目标是在保障诚信债务人救济权利的同时,防范制度滥用与逃废债风险。个人破产清算的受理有更严格的标准,除需满足 “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基础条件外,还需符合 “清偿能力难以恢复” 的要求;有未来可预期收入、清偿能力有望恢复的债务人,应优先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呼某案中,深圳搞了个府院协同面谈辅导机制,该项工作最初由法院开展,后移交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接,明确程序规则与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补充完整申请材料;随后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听证,结合其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与清偿能力,确认符合 “丧失清偿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 的清算受理条件,依法裁定受理,同步发布受理公告、作出行为限制决定、指定破产管理人。

第二是破产宣告,查明财产债务查明与豁免财产规则。文章提出,个人破产的事实查明难度远高于企业破产,个人财产的私密性强、缺乏完整财务记录,债务人的诚信配合是程序推进的基础,管理人依职权调查、债权人会议监督则是验证债务人诚信、确认财产债务状况的核心路径。该环节另一项重点工作是豁免财产的审查,与企业破产清算后主体注销不同,自然人破产后仍需维持自身及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因此需为其保留不得用于清偿的豁免财产。在呼某案中,针对债权人关于生活费标准的争议,法院结合深圳生活成本,最终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在管理人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社区走访、征信核查、设立投诉渠道等多维度全面调查,确认呼某申报信息属实、确已丧失清偿能力后,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后终结清算程序。

第三就进入裁定免责了。文章说明,个人破产清算设置了自宣告破产之日起 3 年的免责考察期,这样搞的原因是,一方面要求债务人考察期内除豁免财产外的所有收入均用于偿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所以不是不还钱);另一方面通过一定期限的行为监督与定期财产申报要求,弥补短时间内财产核查的局限性,防范转移资产、瞒报财产等欺诈行为,同时限制债务人高消费行为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若债务人违反相关义务,法院可延长不超过 2 年的考察期。呼某案中漏报基金的处理,就是如此,法院综合考虑该笔基金购买时间久远、金额较小、债务人无故意隐匿的主观恶意,未否定其免责资格,但依法延长 1 年考察期作为惩戒。考察期满后的免责审查环节,需全面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责的情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免责裁定效力及于所有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债权人;同时制度设置了事后救济路径,若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以欺诈手段获得免责,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定,法院也可依职权撤销并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债权人仍可继续追偿债务。从法律裁定的效力来看,自 2025 年 11 月起,呼某在本案中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未清偿债务,正式被法院裁定免除,他无需再向本案对应债权人清偿该部分剩余债务。当然,免责裁定效力及于所有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债权人,但法律规定的特殊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赡养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等)除外。

总之,文章认为,个人破产不是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仅救济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债务人需先以全部自有财产偿债,比如本案里呼某已变卖唯一住房清偿 260 万元,考察期内除基本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均用于还债;全程需严格履行如实申报、接受监督的义务,若存在欺诈、恶意逃债行为,会被撤销免责裁定、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考察期内债务人的消费、从业等行为均受限制,免责是有严格条件与代价的制度安排。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