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总结一下层报最高检的知识点啦:
1.逮捕外国人出现三种情形需要报请最高检: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直接移送同级检察院,有同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即可;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过了20年依然要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此时为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至同级检察院,有检察院层报至最高检。
3.根据《刑诉法》第182条规定撤销案件,则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先将案件报至公安部,再由公安部报至最高检核准。(《公安规定》第188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4.出逃境外缺席判决,对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案件应当经最高检核准才可以适用:需要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先报至公安部,公安部核准后再有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有同级检察院再层报最高检。(《公安规定》第290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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