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真理于哲学上之不可理解性涵蕴着说,自然与自由之间之终极关系是不能被认知的。在两种情况中,知识的限制并不建立在自由意志与自然因果性的结合之不可能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把自由与自然相对扬这一道德必然性之上的。正因为哲学以道德为顶点,因此,自然与自由之间之对立是不容被超越的,而结果物自身之领域必须被了解为道德意志之领域或纯粹实践理性之领域。因为康德意图为本质(相对于现象,相对于事物而言)提供一道德的定义。他乃理所当然地觉得被逼要作结论说,自由领域本身是有如事物之终极本质一般地为不可思议的。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基于同样原因而作结论说,由于自然是关联于那未知的和不可知的,自然之为不可理解乃不亚于自由的呢?而当康德把自然之对象称为现象,而把自由意志称为一"智思的(本体的)原因"(causa noumenon)时,换言之,即当他把现象裁定为自然的和把本质裁定的道德的之际,他是显得有一些随意(arbitrary)呢?如果物自身真的如康德所断定一样是逾越了一切认知的话,则我们岂不可首尾贯彻地把自由以及自然都一概包括于现象之旗帜之下呢?这一条论断之思路,其实是建立于一纯然为形式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这一个观点只于一表面的意义上为合逻辑的;在一深层的意义上,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它忽略了伦理学的中心地位,并且假定一个对于道德之原因而言为中性的观解角度。康德的伟大之处正正在于他不为这一思辨的形式主义(speculative formalism)所动摇,因为康德断然地否定了任何超道德哲学(transethical philosophy)之可能性。现象与本质之间乃至感触物与智思物之间存在着对立,这对于康德而言,乃是经过深思熟虑而后得之信念。
如是地,正因为他的哲学乃是一门哲学而非一门科学,康德之哲学乃逾越了现象之知识,然而它却又达不到本质之知识之地步,因为它只是一道德哲学而不是一独断的形而上学。当康德把自然构想为一现象领域时,他的意图并不是心理性的(甚至不是知识性的),而是道德性的;自然之为现象,是因为它不外是道德意志之素材而已。自然之所以是属于现象的,不是因为人类是透过他的肉眼抑或是透过眼镜去观察它之缘故;如此的一种知识现象论(e-pistemological phenomenalism)将会引导于一形而上的现象论,而这实即一"后道德的"现象论(metaphysical, and this means meta-ethical, phenomenalism)。自然之所以是属于现象的,其实是因为作为道德位格的人是绝对不能从自然中推衍出其终极目的;相反地,他当要使自然服从于他自己的终极目的。自然之所以只纯然为现象的,是因为它是缺乏终极目的和缺乏一绝对意义的,目的和意义两者终究而言都是与道德意志相连系的,此中,道德意志把自然用作为一手段,因而它把自由之领域置于自然之上。"现象"一词只于道德领域之中,方能显出其全面之重要意义。——克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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