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中院不予以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案由合理吗?
很多人误以为法官可以随意确定案件案由,自由裁量权不受约束,事实上这项权力有着严格法定限制。第一,案由必须以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根基,不能凭空更改定性;第二,即便法院认为需要调整案由,必须当庭释明,给我方留出举证、抗辩的准备时间;第三,新案由对应的争议焦点,必须组织双方完整质证、当庭辩论,绝对不能跳过庭审环节直接定案。
我这起案件在海丰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本质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直指公司原总经理私自对外收款,造成公司上百万货款流失。可承办法官无视我方诉求,强行将案由定性为普通不当得利。案由一改,审理逻辑彻底扭转,上百万流失货款最终一分钱没能追回。
二审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书面正式申请更正案由,依旧没有被采纳,二审维持原判。本该适用《公司法》审理的高管侵权案件,硬生生被按普通民间类不当得利纠纷审理,审理方向完全跑偏。
全程两级法院都没有就变更案由一事征求我的意见,没有组织新案由对应的举证辩论,直接一锤定音,属于明显程序违法。案由定性错误,直接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位,实体裁判失去公正基础。在此恳请汕尾中院许少棠审判长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欢迎法律界同仁帮忙剖析解惑。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