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济南职业学院##love济职##民法典##普法##济南职业学院[超话]# http://t.cn/Rp7kbx3
发布于 山东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济南职业学院##love济职##民法典##普法##济南职业学院[超话]# http://t.cn/Rp7kb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