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民法
26-06-13 18:06 微博认证:厚大法考民法独家教师

①甲是否需要卖车,乙无法判断,不构成“为他人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乙卖甲的车得的钱,构成不当得利。②乙给丁交电费,为“受人之托”的意思,不构成“为他人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丁电费被交,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