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6-13 15:34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夫妻开面馆被起诉商标侵权# #律师说法#
这对夫妻只是个体户,小本生意,博主分析一下:

1、经过博主查询,“渝见小面”很多人都在用,比如有的用在公司名称一部分,有的用于个体户的字号,“渝见小面”相同或类似商标没有经过注册。

2、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隔离比对、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3、从这四个文字看,虽然后三个字相同,整体上有相似之处,但“渝”和“遇”外形、 读音、含义均差别巨大。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均可能会发现二者相似,但是,一般人又不会造成混淆,因为一般人会注意“渝”与“遇”的不同。

4、这个小面馆开在南阳市,但是不知道是哪个区哪个街道,看样子并非全城知名,消费者最多不过是一个城区范围内的居民。相比之下,遇见小面面向全国各大城市,消费群体不是一个数量级,因此,是否可以认为二者井水不犯河水?

5、博主支持这个面馆使用“渝见小面”并非是侵权商标,但是建议店主将这个“渝见小面”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避免发生此类纠纷。

6、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仍然适用民法侵权编的规定,即侵权人需存在过错。经查,“遇见小面”在河南省没有门店,所以店主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应当认定店主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7、商标权的侵害并非只是单纯的事实问题,包含着法的价值判断,如果认定规模这么小、影响不大的门店侵权而影响门店主人的生计,商标权是否可以退让?为了几千元所谓的损失动辄起诉到法院,是否也属于一种浪费?市场监管部门能否起到协调作用?

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一起思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