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于律师
26-06-13 11:58 微博认证: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于洋

“以鸭腿充鹅腿”事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鸭肉相对鹅肉,是价格、档次都偏低的原料,故意冒充鹅肉,符合“以次充好”的情形。“以鸭腿充鹅腿”生产销售有多年时间,而且销量不错,涉案金额不会低,完全有可能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这些年来,在食品领域,不少以次充好的商家和商人受到了刑事处罚。http://t.cn/AX7xt7rO【以案释法】挂“驴头”卖“马肉”,商家获刑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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