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keLivelyUS
26-06-13 10:58

纽约首例第47.1条的结果出来了!
关于(742号,案号:1:24-cv-10049-LJL)Blake Lively提交的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47.1条请求律师费、三倍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动议,以及(748号,案号:1:24-cv-10049-LJL)Blake Lively提交的相同动议的裁定意见。本动议部分予以批准,部分予以驳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47.1条提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请求予以批准;根据该条款提出的三倍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驳回。法院书记员应依指示关闭第742号和第748号文件。
Blake Lively这才是真真正正为受害者开路,也算是给纽约的以后的受害者真正的保护措施,被告方需要支付Blake Lively这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些费用对Blake Lively来说可能不算什么大金额,但是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这些费用足以拖垮受害者,这就是Blake一直坚持下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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