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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13 篇)2026 年 6 月 13 日
📚第四讲 当事人陈述↘三、当事人陈述的采信规则✨(P193-P198)
💡当事人陈述虽位列法定证据种类之首,但因天然的利益倾向性,证明力具有明显的辅助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部分系统梳理当事人陈述的采信标准、拒不到场的法律后果,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覆盖庭审举证、质证、事实认定全流程实务要点,是办理民事案件必须精准掌握的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陈述的辅助性采信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第1项
核心规则
当事人虽为案件事实亲历者,但因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陈述主观性强、可靠性弱,因此我国证据规则一般性否认其独立证明力:
1. 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具有辅助证明价值,证据地位低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方法。
3.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在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尚未被充分发掘,多数裁判文书仅将其作为证据清单的兜底项一笔带过,未严格区分“作为诉讼主张的陈述”与“作为证据的事实陈述”。但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案件中,依法询问当事人往往是打破审理僵局的关键手段。
🔹典型案例66(聂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聂某明仅以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借贷关系,对方抗辩案涉款项系合伙报酬。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与全案证据,认为聂某明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其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逻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仅靠自身陈述支撑主张,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询问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6条、《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0条第3款
核心规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区分举证责任作出不同处理:
1.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且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直接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询问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其行为视为妨碍举证的行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
司法实践现状:多数裁判文书未单独列明当事人陈述的认证过程,卷宗中也难以清晰区分事实陈述与诉讼主张,往往仅重点记录当事人的自认内容,而忽略其有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部分。这一现状也要求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必须明确区分事实陈述与法律主张,引导法庭将关键事实陈述记入庭审笔录,固定其证据效力。
🔹三、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22条
核心规则
针对司法鉴定、专业事实类案件,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制度即为专家辅助人制度。
1. 证据属性: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适用当事人陈述的全部采信规则。
2. 诉讼定位:专家辅助人属于诉讼辅助人,并非证人,庭审席位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一致,不坐在证人席。
3. 制度价值: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不足,辅助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对鉴定人的专业判断形成制约,帮助法官客观认定专业事实,防止鉴定意见直接左右案件裁判结果。
🔹典型案例67(阿克苏文旅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期间,申请人单方提交评估师出具的意见,主张鉴定报告中的营业损失包含固定费用。法院认定该评估师意见性质为当事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本身无异议的情况下,对该陈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裁判逻辑:专家辅助人意见本质仍是当事人陈述,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 实务要点总结
1. 举证端:切勿将当事人陈述作为核心证据,必须围绕待证事实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孤证不能定案”承担败诉风险。
2. 质证端:对方仅以单方陈述主张事实的,可直接援引“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定案”的规则抗辩;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的,及时向法院提出对其作出不利事实认定的申请。
3. 专业案件办理:涉及工程造价、伤残鉴定、知识产权等专业问题的案件,及时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质证鉴定意见,提升质证的专业性与说服力。
4. 庭审实操细节:庭审中引导当事人仅就亲历事实作出客观陈述,避免混同法律主张与主观推断;关键事实陈述当庭要求书记员记入笔录,固定其证据效力。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