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精神病院7年后患梅毒#重庆一个关于“精神病”案子,看完让人觉得有点儿无力。
潘红英,两次被送进精神卫生中心,累计关了161天。出来之后,她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无明显精神障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又跑了好几家三甲医院,精神科、心理科全查了,诊断一致:没有精神疾病。
但她的信息,至今还挂在卫健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系统里。摘不掉。
怎么进去的?
2021年,潘红英因为失眠,主动去精神卫生中心睡眠科咨询。跟医生说了句“有时候真的不想活了”,被认定为有自杀风险,街道介入,强制收治35天。
2024年,她和丈夫吵架,丈夫报警说她精神异常、手持榔头追打自己。街道、社区、警察一起上门,把她带走了。这一次,关了126天。
两次加起来,161天。
但事后调查发现,第一次收治,签字的是街道工作人员,既不是监护人,也没有授权。第二次收治的依据是丈夫的报警陈述,而丈夫后来在法庭上说,自己没有说过她有病,“夫妻吵架随口说的神经病,不能当真”。
司法鉴定说她没病,为什么还在系统里?
渝中区卫健委的书面答复说得很直白:当初录入系统的时候流程合规,所以要移除,也得由当初诊断的医院来证明诊断错了。
这就是死循环。医院坚持当初的诊断没问题,潘红英拿着司法鉴定和多家三甲医院的报告,也证明不了自己没病。
一审输了,理由是什么?
法院引用了《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权采取制止措施并送往医疗机构诊断。
法院认为,派出所接到报警,结合潘红英2021年曾被诊断精神障碍的病史,认定她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送医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潘红英已经上诉了。她的核心质疑是:说“手持榔头追打”没有任何证据,卷宗里没有报警笔录,没有接警记录,只有丈夫后来改口的陈述。
这件事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被怀疑有精神病的人,很难自证。你在医院里说“我没病”,会被认为是典型的精神病发作表现。你越挣扎,越被认定病得重。
出来之后,即使拿到司法鉴定,即使跑遍医院全说你没病,系统里的标签还是摘不掉。因为要“谁录入谁移除”,而录入的医院,至今不认为自己的诊断有问题。
这是一个程序闭环。你进去了,就没那么容易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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