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杨树民
26-06-12 21:46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河北馆陶县一法官冒名上学,被查实造假后,仍在上班领工资?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一“法官”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姓名、年龄、身份、经历、学历均造假。被人投诉举报后,经相关部门查实,由公安机关注销了冒名顶替的身份信息,并免掉了法官职务。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该“假法官”至今仍然在法院上班、领取专项财政保障工资,甚至被法院继续“培养”。
早在2006年,时任某媒体记者的王卫星,发现馆陶县人民法院在两个案件的审理中,作出了四份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书。
其中,(2001)馆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同一审理法官,却在同一案号的两份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个法官的名字:一份署名高俊玲,另一份署名周某(馆陶法院机关工作人员“三龄一历”名册查无此人)。
对此,有群众反映,判决书中的两个法官名字,其实是冒名顶替的同一人。
还有,2004年馆陶县法院发给原告吕长明的(2004)馆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是原告胜诉,发给被告曹明臣的同一案号判决书却是被告胜诉。
2006年1月9日,王卫星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赶到馆陶县卫东镇高桃园村找到高广轩家采访核实。高广轩说:“我大女儿叫高俊玲,1974年5月1日生,曾在馆陶县高中毕业,当年考学几次都没考中。上了榜后说差3分就没走成”。
当天下午,王卫星驱车到只有一河之隔的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中学,找到已在此任教多年的高俊玲本人。经高俊玲本人证实,其不认识“周某”,高中考了两次都没考上,后来连自己的户口在派出所里都没找到,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借用杨某娥的身份参加考试、就业。
王卫星调查得知,冒用高俊玲身份的周某,女性,1979年生,于1993年冒用高俊玲身份上学时,才13岁,正读初中一年级。且所有证据指向表明,馆陶法院的法官高俊玲,真名为“周某”。
上述调查信息,王卫星通过“博客中国”披露在网络上,但没有引起馆陶县相关部门和法院的重视。
此后,有群众不断揭发周某冒名顶替高俊玲,多人还向馆陶县纪委、河北省委巡视组等部门,提供了高俊玲任职馆陶法院法官期间制造的多起问题案件。
其中的一份投诉材料称,2017年11月29日,在一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高俊玲自己起草、打印,亲笔伪造了李某华、王某民名字和年月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造假(2017)冀0433财保154号案件全部卷宗,查封了当事人李某章、佟某华价值六七十万元的房产。
而在随后的调查中,馆陶法院党组成员吕某海、韩某哲、李某民等人,在作出的《查结报告》中,仅对高俊玲造假行为,作出通报批评这一畸轻的处理。而对高俊玲冒名假法官一事,自认超越法院处理范围。
为此,佟某华表示不服,自己至今仍在对高俊玲冒名顶替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2018年6月20日,馆陶县卫生局干部王某生,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举报材料,反映周某冒名顶替高俊玲的身份上学和工作。投诉材料称,真实的高俊玲,在馆陶县一中高中毕业,1993年参加大中专考试,考取了河北司法学校,被馆陶县魏僧寨镇南榆林村人周某冒名顶替,而失去了升学机会和个人户口档案。此后,周某顶替、冒用高俊玲的身份,从河北司法学校毕业,后进入馆陶县法院工作,一路提拔为审判员、城关镇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
然而,被举报的高俊玲(周某),却于2018年7月,在馆陶县法院8名助理法官中脱颖而出,成为唯一被法院党组推荐为全省入额法官,并于当年8月份公示完毕纳入员额法官序列。
2018年10月,馆陶县纪委监委查实高俊玲身份被周某冒名顶替。
2018年12月4日,馆陶县法院作出《关于馆陶县人民法院高俊玲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
报告载明高俊玲(周某)的主要违纪事实为:高俊玲真实学习简历为1985年9月至1990年7月在馆陶城关完小上小学;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在馆陶中学(现馆陶县第一中学)上初中。高俊玲父亲真实名称为周某峰,母亲为李某玲。与高俊玲档案中的《高中毕业登记表》、《河北司法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1993年,高俊玲初中毕业后按高中统招到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就读。
该报告给出的主审意见是:调查认为,高俊玲身为馆陶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档案中填写的上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前的学习简历、父母姓名与真实情况不一致;1993年,高俊玲初中毕业后按高中统招到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就读,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高俊玲记过处分。
2018年12月 4日,馆陶县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高俊玲记过处分。由于处分畸轻,处分期间,高俊玲又被任命为馆陶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一职。
此前,高俊玲身份被冒用一案,在馆陶法院的一份《查结报告》中,自认无权限处理,但此番却做了处理。而事实上,冒名顶替行为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管单位进行处理,人民法院无自主调查、审理、定性权限以及独立处分权。故,该院 2018 年 12 月对高俊玲作出的审理报告、记过处分决定、后续高俊玲的庭长任命等,均存在越权履职、处分畸轻等问题。
冒名顶替上学、冒用他人的身份入职法院,被纪委监委查实、馆陶县法院作出记过处分后,高俊玲从普通审判员,“升迁”为立案庭庭长、员额法官,如此炸裂的信息,瞬间颠覆了人们的三观。
2020年6月,投诉人王某生就假法官高俊玲一案,再次向馆陶县纪委监委,以及河北省委巡视组提交举报材料。
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整顿期间,馆陶县前法官王金玲,也就高俊玲身份被周某冒用一案,向中央督导组等部门反映。此后,高俊玲冒名顶替事件再次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
2022年6月,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冒名顶替高俊玲学历学籍,责令馆陶县公安局注销高俊玲身份,恢复原本周某的身份。
2022年8月,经邯郸市纪委指示,高俊玲才于当年退出员额法官,人事档案全部造假记过,降职为四级法官助理。
2022年8月17日,邯郸市纪委再次作出指示,馆陶法院再次对周某降职,变更为由四级法官助理降为五级法官助理,工资待遇调整为22级四档,周某工作岗位档案室不变。由于举报人诉请开除高俊玲(周某)公职的要求,不属于法院职责,故法院没有拿出意见。
由于法院档案室属于办公室管理,经市纪委指示,馆陶县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再次调整高俊玲(周某)工作岗位,由档案室变更为图书室。
2026年5月,王金玲从多个渠道获悉,高俊玲(周某)被多次举报后,至今仍然在岗,被委派为驻村干部进行培养。
但是,令人诧异的是,在馆陶县法院工作人员名册、通讯录、使用的身份证、工资卡、社保卡依然还是假法官“高俊玲”,因为只有假法官“高俊玲”的存在,才能享有编制保障和工资待遇。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这就意味着,冒名顶替者周某,仍然在假借“高俊玲”的虚假身份,冒领财政编制人员的所有待遇,这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本文来源头条号:报人老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