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让乙骑自己的自行车,去帮自己交电费。乙途中遇到收购自行车的丙,乙觉得甲已经买了电动车,自行车已经多余,每天放在小区自行车停车处还要交停车费,就把甲的自行车以100元卖给了丙。到了供电局营业厅,乙操作失误,把丁的电费给交了。
【问题】
①乙卖甲的自行车,对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②乙给丁交电费,对丁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于 北京
【案情】甲让乙骑自己的自行车,去帮自己交电费。乙途中遇到收购自行车的丙,乙觉得甲已经买了电动车,自行车已经多余,每天放在小区自行车停车处还要交停车费,就把甲的自行车以100元卖给了丙。到了供电局营业厅,乙操作失误,把丁的电费给交了。
【问题】
①乙卖甲的自行车,对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②乙给丁交电费,对丁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