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的规范定位与行刑适用规则】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以成文方式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的三类裁量规则,旨在通过类型化情节约束行政裁量权行使,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提供清晰统一、可操作的判断标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就上述行政裁量情节能否以及在何种限度内适用环境犯罪量刑产生分歧。为此,有必要立足规范属性定位与部门法边界,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禁区与参照效力予以理论澄清,以妥适划定行刑衔接的正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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