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出具两份同文号《政府信息答复书》,正文首行内容却不一致。区政府辩称一份是对另一份的更正,该说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其一,文书更正依法应出具更正告知书,不能直接使用同一文号替换原答复; 其二,两份答复均认定案涉“统一规划”的制作日期、有效期信息不存在,等同于承认该规划并不存在。但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五条,明确载明安置依据正是这份所谓的“中原区政府统一规划”。 一边以不存在的规划作为拆迁安置依据,一边又否认该规划存在,此举严重侵害村民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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