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公安交警
26-06-12 15:06 微博认证: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又担责】2026年03月06日07时54分,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2***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文体路恒丰国际与亿林龙城小区十字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D****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此次事故当事人周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交警提醒:路口“让右”是铁律,别拿侥幸换危险。路口口诀请背牢:一慢二看三通过,让右优先别抢活。 无论你是摩托车还是电动车,到达无灯控路口都应提前减速,观察右侧车辆动态,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不抢一秒,平安到家。 http://t.cn/AXayn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