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也做过涉外案件,所以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介绍一下上海一中院这个公众号的文章《域外证据审查认定常见问题与实务要点》,作者是刘晶法官。#以案说法#
域外证据指形成或存在于我国境外或管辖法院所在法域之外的证据,涵盖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关于 “形成” 的判断标准存在 “最终形成说”(主流观点)和 “部分形成说”。
1.主流观点(最终形成说): 以证据最终固定时的所在地为准。
例:外国签署的合同扫描后邮件发送至中国,存储于中国服务器,可能不被认定为域外证据。
2.部分形成说: 如果证据关键部分(如签署、制作)在境外完成,仍可能被认定为域外证据。
例:中国打印合同文本,但由外国总部盖章后寄回,可能被认定为域外证据。
司法实践倾向: 对于形成过程和最终形成地均在境外的证据,明确属于域外证据。对于形成过程涉及境内外、最终形成地在境内的证据,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更倾向于以最终形成地是否在境外为基本原则,但具有一定灵活性。这个灵活性指的是,不会死板地只看“最终形成地”。如果关键步骤(尤其是签署、制作核心内容)发生在境外,且法院认为这对证据至关重要,可能会突破“最终形成地”原则,将其当作域外证据处理,或者要求更严格的证明手续,以更好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关于域外证据的立法背景与演变:
早期: “一刀切”要求所有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现状: 分类处理,并非全部需要。
域外证据的分类与要求:
1.与当事人身份有关的证据 :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身份关系材料,以及境外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提交的授权委托文件必须公证 + 认证。
外国自然人能在中国参加诉讼的,可直接提交护照、出入境证明等证件证明身份,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注册登记以及授权决议)需公证、认证或按相关条约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在我国境内形成的授权委托文件可由我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在法官见证下签署。
这部分是我们用的最多的,你一定要提醒当事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另外国外跟国内不一样的是,国外行政效率超级低下。所以这个周期很长,你需要披露这方面的风险。我办过日本、加拿大还有美国,中国台湾,以中国台湾为例,持台胞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必须要经过台湾当地法院的公证、海基会转递、大陆的省公证协会核验认证后,才能获得大陆法院认可,这个流程很长很繁琐。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
公文书证 :一般是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书面文件,通常无需领事认证,当事人无异议或可通过互联网核查真实性的可免于公证。
私文书证 :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公证,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公证认证的具体程序(取决于证据来源地):
一般国家(周期超级长) :需公证 + 认证(“双认证”),即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国外交部或授权机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你要记得提醒当事人看他们的上班时间,有些国家的州是周三不办此业务)。还要检查一下这个国家跟我国是否建交,若证据所在国与我国未建交,需先提交至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海牙公约成员国 :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海牙认证,无需使领馆认证。
国际条约规定优先 :按我国与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如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官方文件无需认证,在对方境内有同类官方文件证明效力。
中国港澳台地区 :
中国香港 :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验并转递。
中国澳门 :流程同香港,核验、转递机构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中国台湾 :需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事项属两岸商定的 14 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法院将正本与副本比对确认真实性;不属于的,法院可请求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查证。
可免于公证的情形 :
当事人达成互免公证的合意 ,所以我们要问当事人,是不是对方也有很多域外证据?看看能不能谈谈互免,但不影响一方以其他理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合意仅在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其他利害关系人。
特定情形 :因战争、武装冲突等无法正常办理;对方当事人可更经济、方便地提出反证却拒不提供;办理公证费用明显高于或接近争议标的价值,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同意由败诉方承担费用的除外。
法院的实质审查原则:
1.公证认证不等于当然采信: 即使手续齐全,法院仍需依法进行实质审查。(这一点要跟当事人讲清楚)
2.不能以未经公证认证为由不予质证(不过看法官,这只是文章呼吁的)
3.把握公证认证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非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未办公证认证不绝对排除。经公证认证的证据,不当然采信。
4.综合判断证明手续的必要性:如通过实质性质证足以否定证据效力/证明力,则未办理手续不影响案件进程和裁判。
5.尊重国际差异,避免因证据形式(如发票样式)或内容表达与国内习惯不同而简单否定其效力。所以律师办案一定要了解行业惯例以及交易习惯。举个例子,有些外国文件只有签字没盖章,但是是有效的。
写一下实务建议:
1.身份类证据 (身份关系、授权委托书): 必须公证+认证! 这是硬性要求,没有商量余地。务必尽早启动流程,因为耗时最长。特别提醒境外公司:注册文件、董事会决议等身份证明同样需要。当然在海牙成员国,这个手续简化,变为“本地公证/核证 + Apostille”。
2.拿到证据文件/数据先问:这是在哪里最终定稿/存储的?关键步骤(签字/制作)在哪完成的?判断是否属于域外证据,其实稳妥起见,最好去认证公证。当然你可以问问当事人,如果对方也有大量域外证据需要认证,能不能沟通,尝试在法院主持下或自行达成书面互免协议。
还要研究是否有“免办情形”: 在特定困难情况下(如战乱地区、费用畸高),收集充分证据(官方公告、费用证明等),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免除公证认证手续,并详细说明理由和证据真实性的其他保障措施(如原始载体展示、专家说明等)。需说服法院该证据对案件重要且办理手续不现实。
3.据证据来源地,选择正确的认证路径:
海牙公约成员国 (名单需实时查询): 只需办理 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这是目前最便捷的方式。联系证据形成地国有权签发Apostille的机构(通常是州/省务卿、外交部或其指定机构)。务必确认2023年11月7日之后中国已对该国生效。
非海牙公约成员国,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走传统 “双认证” 流程:当地公证人公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耗时较长,务必预留充足时间(通常1-3个月甚至更长,还要看是不是赶上长假期)。
中国港澳地区: 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核验转递。直接提交委托公证人的文件无效!
中国台湾地区: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属于两岸商定14项范围的,等法院核对副本;不属于的,可能需要通过省公证员协会请求海基会查证,需时较长。
未建交国家: 流程最复杂(经第三国认证),高昂成本和风险。所以做生意要去法治相对好的地方。
4.披露风险,提醒当事人,不是认证公证,证据就不需要质证。所以要重视证据的实质内容与原始载体。同样手续瑕疵不等于证据无效。
跟国内证据一样,妥善保存原始载体(手机、电脑、服务器等):电子数据尤为重要,能当庭展示原始状态最好。
详细记录形成过程: 谁、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邮件系统、社交通信软件、特定软件)生成、发送、接收、存储?形成清晰的证据链说明。
准备好在质证环节有力回应质疑: 预演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如“如何证明这份邮件未被篡改?”),准备技术性说明或辅助证据。
最后要去了解国际商业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不能想当然用国内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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