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享了 @绪刚观天 的头条文章#绪刚说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杨先生诉某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案号:(2025)陕7102行初2397号),因涉及行政机关逾期举证、关键程序证据缺失及审判中举证规则适用争议,引发关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行政机关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全部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
本案庭审笔录显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处罚审批表、法制审核记录等核心程序证据,仅在庭审中口头承诺庭后补交。审判长赵欣当庭释明该类证据的必要性,但一审判决书对此未予回应,径行认定行政处罚合法,驳回原告诉请。
上述处理方式引发质疑:
行政机关事后补交的材料无法弥补行政行为作出时程序违法的事实;
法院采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违背法定举证时限制度的刚性要求;
判决对重大程序瑕疵避而不审,影响裁判公信力与说理完整性。
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呼吁二审法院严格审查一审庭审全过程,依法适用证据规则,确保司法裁判公正透明。相关情况已被反映至陕西政法、陕西高院等单位监督渠道。 http://t.cn/AXayXN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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