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刚观天
26-06-12 13:25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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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一审庭审笔录及现行公开法律条文客观梳理、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不针对任何人,不构成司法评判,最终案件结果以二审及再审生效裁判为准。

绪说百姓事,刚正观天下。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每一位公民对法治社会最朴素的信仰。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法治渠道,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行政过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更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证据规则、做到依法裁判、公允公正。

近日,曾从事法务工作的杨先生,手持清晰法理依据、明确举证规则应诉,本应胜诉的行政案件,却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败诉。当事人后续依法调取完整庭审笔录,对照法条逐一核验,该案一审审理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上疑点重重,难以服众。

杨先生因不服某公安局雁公(电)行罚决字[22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5)陕7102行初2397号。2025年1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审结后,杨先生当即申请调取庭审笔录,未获准许,被告知需待二审开庭前方可查阅。2026年6月10日,杨先生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调取一审完整庭审笔录。通过细致比对庭审记录与一审判决书,本案行政机关逾期举证、核心程序证据缺失、一审未依法适用证据规则的关键问题彻底浮出水面。

据一审庭审笔录详实记载:
庭审中,原告明确补充诉讼主张,直指涉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审判长当庭释明《行政诉讼法》举证核心原则,明确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唯一、全部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依法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支撑。

同时,原告当庭精准指出涉案处罚的多项法定程序瑕疵: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未依法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缺失法定的内部法制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流程,处罚程序严重不完备。

面对原告严谨质证,被告当庭自认:涉案处罚审批资料属于内部流程,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审判长再次专门向被告释明法律,强调负责人审批表是佐证处罚程序合法的核心关键证据,必须当庭提交。被告明确表示未携带相关材料,仅以口头方式承诺庭后补交。

一、本案法律依据清晰刚性,无任何自由裁量空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硬性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直接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支撑。除不可抗力及法院书面准许延期外,无任何例外情形。

二、本案一审裁判三大核心疑点,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

其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依法应当直接认定举证不能

行政处罚审批表、法制审核记录、负责人审批手续,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即时生成、依法归档、随时可调取的制式文书,不存在调取困难、客观不能提交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既未遵守十日法定举证期限,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举证申请,仅庭审口头承诺庭后补证。按照刚性法律规则,该逾期材料依法应当直接不予采信,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处罚程序无合法证据支撑。

其二,审判长当庭释明举证规则,判决却刻意回避重大程序瑕疵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两次当庭向被告释明举证义务、明确核心证据的法定必要性,完全明知被告逾期举证、关键程序证据缺失。但最终一审判决书,对该重大程序性违法问题只字不提、不作审查、不予评判,径直认定行政处罚合法、驳回原告诉请。

明知程序违法却不予纠正,明知举证不能却予以维持,造成本案裁判说理缺失、适用法律不严、裁判结果失衡,严重违背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其三,庭后补证无法弥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的审查核心,是行政行为作出那一刻的合法性,而非事后补救的完整性。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之时,程序、审批、审核要件就必须齐备合规。

庭审结束后再补充材料、事后补齐手续,无法修正当初程序缺失的违法事实。若司法审判随意采信无正当理由的逾期证据,法定举证时限制度将形同虚设,行政诉讼监督纠错的法治价值将大打折扣。

三、不当裁判造成的负面影响,既累民也耗损司法公信

司法公正,看得见、理得清、讲得明。

一审未严格恪守法定证据规则,未依法否定行政机关无效逾期证据,导致当事人合法维权诉求落空,被迫开启二审上诉。不仅让普通当事人承受巨大的时间消耗、精力消耗、心理诉累,更造成司法程序空转、行政与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民告官案件,承载着群众对法治公平的最大期待。司法裁判唯有不偏不倚、严守法条、以证据为王,才能制衡行政随意性、守护百姓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纵观全案事实、庭审笔录与现行法律规定,本案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逻辑上均存在明显瑕疵,裁判结果难以让民众信服、让法理自洽。

期盼二审法院坚守司法底线、秉持公允正义,全面复盘一审庭审全过程,严格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纠正一审裁判偏差,以严谨依法的公正判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信、还当事人公道!@陕西绪观 @陕西政法 @陕西政法综治中心 @陕西高院 @陕西检察 @陕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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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