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
26-06-12 10:57

庭审小事见偏心:审判长单独要求辩护人自报身份,于法无据,亦失中立

导读:很多人觉得,庭审里一句简单的身份问询,只是无关紧要的流程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结果。但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从无小事,法庭的每一次差别对待,都是对司法中立性的直观消耗。近日一起刑事二审庭审中,一处反常的庭审细节,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一场规范的刑事二审庭审,庭前准备流程本应清晰且统一:书记员提前核验全部诉讼参与人资质,审判长居中主持庭审,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不偏不倚。
但在此次二审开庭之初,庭审流程出现了明显反常操作:
审判长完成上诉人身份核实之后,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直接当庭要求辩护人自行口头报告完整身份信息;而全程对出庭检察员,未提出任何同等的身份汇报要求。
看似只是一句简单的问话,却暗藏两处硬伤:一是违背法定庭审程序分工,二是打破控辩平等的庭审底线。
站在中立旁观者的角度,结合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原文,我们客观拆解这一庭审瑕疵。
01 法条白纸黑字:辩护人身份,庭前早已核验完毕
很多人不清楚庭审内部分工:书记员和审判长,在身份核查上权责完全分开,法律有着明确且不可逾越的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也就是说,公诉人、辩护人双方的到庭情况、身份资质,本来就属于书记员庭前的法定工作。
实务中,律师开庭前必须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执业证件三件套,书记员当庭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入卷归档,至此,辩护人出庭资格、身份信息已经完成法定核验,流程彻底闭环。
而审判长的庭审职权,法律同样划定了清晰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法条直白易懂:审判长只需要核查被告人、上诉人这类案件当事人是否到庭,当庭宣读各方参与人名单即可。法律从未授权审判长,当庭重复要求辩护人口头自报身份。
一言以蔽之:该要求属于审判长擅自增设庭审环节,于法无据,属于越权指挥。
02 只问辩护人、不问公诉人:肉眼可见的庭审双重标准
如果法庭是出于统一规范庭审流程的需要,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次报告身份,尚且可以理解。
可本次庭审的关键问题在于:区别对待,厚此薄彼。
出庭检察员代表国家公诉权,辩护人代表当事人辩护权,二者在刑事庭审中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这是刑诉法的核心基本原则,也是居中裁判的前提。
一方免于问询,一方被单独要求口头报备,微小的庭审指令,直接撕开了法庭中立的外衣。
抛开情绪,客观分析审判长这一行为,无非两种可能性,没有中间地带:

第一种:程序专业能力缺失。不熟悉庭审法定分工,分不清书记员与审判长的职权边界,不清楚庭前核验流程已经完成,属于基础程序知识薄弱,误用庭审指挥权。


第二种:主观立场偏向控方。明知该要求不符合庭审规范,依旧刻意针对辩护人,利用庭审指挥权进行细微压制,变相抬高公诉方地位,释放出法庭不中立、偏向控方的明确信号。

无论出于哪一种原因,结果都无法改变:这场庭审从一开始,就失去了程序上的公平外观。
03 别小看庭审细节:看得见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总会有人说:不过是报一下身份而已,无关定罪量刑,没必要上纲上线。
但司法公正,从来都藏在细节里。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直面国家公权力追诉,本身处于天然弱势,辩护权是其最核心的权利保障。法庭在庭审初始就区别对待辩护人,本质是变相削弱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让二审纠错程序从一开始就埋下不公的隐患。
与此同时,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具象名片。当事人、旁听人员都在直视庭审全过程,一点点显性的偏袒,都会让民众直观觉得:法庭偏向公诉方,辩护方不被尊重,裁判很难真正中立。
司法公信力的崩塌,从来都不是大案造成的,而是无数个被忽视的庭审小瑕疵,一点点累积而成。
写在最后
审判长享有合法的庭审指挥权,但这份权力从来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严守法律边界,恪守中立底线。
真正的司法威严,从来不是通过压制辩护人、区别对待控辩双方换来的。
规范每一步庭审流程,平等对待控辩两方,守住居中裁判的初心,让程序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才是庭审该有的样子。
程序无小事,庭审当中立。

本文为中立法律观察,仅针对庭审程序问题客观评析,不针对个案裁判结果及办案人员个人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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