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韩祥波
26-06-12 10:11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4.2021年7月8日,甲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此,下列说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认定研究所和乙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合同已经成立。
B. 由于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故甲研究所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C. 甲研究所与物业公司之间仅仅成立了预约合同关系。
D. 甲研究所无解除权,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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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