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12 10:07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医美公众号“新氧”推送《马思纯,享年三十七岁》,#马思纯 被公众号标题吓一跳# ​。

不过,我看到最关键的是:

运营方事后辩称:“这就是马思纯的原话。”

我还去看了下,的确是马思纯自己写的文字,而且一字不差。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一字不改地引用原话,也能构成侵权吗?

答案是:能,而且这正是自媒体最典型的侵权套路。

首先,我认为,我们的文字都是有语境的,而语境割裂即“歪曲”。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即使内容基本真实,但若“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或“歪曲事实”,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马思纯的原意是“旧我死去”的文学隐喻,这是完整的语境。

而公众号将其抽离出来,放在标题这一特定位置,使其发生了语义畸变,变成了针对在世者的“死亡宣告”。

法律上的“虚假”不一定是编造事实,断章取义导致的误导性解读,同样属于“不实信息”。

第二,语用错位即“侮辱”。

“享年”一词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极强的特指性,专用于讣告。

将其用于一位曾患抑郁症、正在重建自我的女性艺人身上,即便字面上源自她的访谈,这种语用场景的强行错位,本身就构成了对当事人的精神冒犯和社会评价的潜在贬损。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从使用目的来分析,目的非法即“越界”。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即便引用真实信息,若目的是恶意营销、博取流量,且手段违反公序良俗,依然构成过错。

用丧葬词汇包装美容仪广告,这种“惊悚感”本身就是商业利益来源,而绝非正当的新闻报道或文学评论。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