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12 09:47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答案一:不应当(1分)。
理由:网约车平台实质上不是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不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系采分点,1分),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仅为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系采分点,1分),平台对司机及客户的信息进行匹配以促成两者之间的客运合同,同时平台收取一定的居间服务费用,网约车平台并不构成承运人的角色。因此,若此时发生侵权事件,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手机网络平台APP属于交易中介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不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1条。
答案二:应当(1分)。
理由:网约车平台实质上是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系采分点,1分),依法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死亡后果的造成非基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非基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系采分点,1分)。因此,手机网络平台APP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23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