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法院:#认定隐形加班关键看证据# 】“内卷式加班”“在线待命”“强制加班”……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态日益多元,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增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报相关典型案例。未经审批的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法院表示,隐形加班应据实认定,不以加班审批制度一概否认加班工资。
刘女士入职某设计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岗位。后设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仲裁委予以驳回。刘女士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女士诉称,其在职期间经常根据部门主管口头安排,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包括修改设计方案、参加商务应酬、开展接待活动等,上述加班均系公司及主管要求,但未履行书面加班审批手续。设计公司辩称,单位实行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刘女士在职期间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故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多次下班后延时打卡情形,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在非工作时间与主管或同事沟通工作内容、接收工作指令、交付设计成果,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刘女士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实际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加班事实客观存在。因刘女士无法精确举证全部加班时长,部分延时打卡与下班时间间隔较短,法院结合工作沟通频次、持续工作时间、工作成果交付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公司应支付的加班工资金额。设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仅持考勤管理制度主张刘女士未依规申请加班故而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加班事实并酌定加班费数额应属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审批不是挡箭牌。加班审批制度系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不能作为否定客观加班事实、拒绝支付法定加班费的唯一依据。证据留存是关键。非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强制安排、服务于单位经营利益、占用劳动者法定休息时间的工作,应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加班。#法治达州[超话]##达达分享##法治微课堂# via: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