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超话]# #法考# #决战法考#
【每日一点111.代位权的行使】
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除非专属管辖
程序:一起吃,先后吃 http://t.cn/AXa2grox
发布于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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