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李劲松
26-06-12 07:45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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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点111.代位权的行使】
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除非专属管辖
程序:一起吃,先后吃 http://t.cn/AXa2grox ​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