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汕尾中院对(2026)粤15民终427号判决书:明明开过庭,为何写成不开庭审理?
有以下几组证据证明开过庭的事实:
我收到过本案正式开庭通知(附件1),提交过延期开庭申请(附件2)且留有完整回执,申请未获批(附件3),本人按时到场参与庭审。庭审中双方提交新证据,逐一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程留有签字确认的完整庭审笔录(附件4),整套开庭流程全部走完了。
可最终拿到的判决书,第一页却写明本案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我十分不解,判定是否开庭,难道不是以开庭通知、庭审笔录、现场质证记录这些法定材料作为依据吗?
恳请汕尾中院领导核查,给出正式情况说明。如果只是文书笔误,依法补正即可;倘若刻意篡改审理程序,把实际开庭记作不开庭,到底想要隐瞒什么?这件事始终困扰我,恳请汕尾中院正面答复。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