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6-06-11 19:02 微博认证:律师,会计师 法律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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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呙某元诉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入库日期】2026.06.11

很多人打债权人代位权官司,第一步就容易踩管辖法院的坑,这个案子就把这个问题讲得明明白白。从法律定性来看,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纠纷,核心争议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时,到底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很多人固有印象里,代位权诉讼都是“原告就被告”,直接去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就行,但这个案子明确打破了这个误区。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畴时,代位权诉讼必须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这也是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从法律规则适用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就形成了完整的规则链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本质上是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的,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基础关系是专属管辖,代位权诉讼就必须跟着走专属管辖。

司法实践中,法院之所以坚持这样的裁判逻辑,本质上是为了契合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量核算、现场勘验等专业问题,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既方便法院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如果允许债权人随意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审理难度,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同时,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变更,也不能因为代位权这种间接诉讼形式就突破其适用范围。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最实用的启示就是,打代位权官司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是普通的金钱债务,直接去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没问题;但如果是建设工程价款、房屋租金这类属于专属管辖的债权,就必须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别小看这一点,找错了法院,直接就会被裁定不予受理,白跑一趟不说,还可能耽误维权的最佳时机,甚至让债务人有时间转移财产。

另外,当我们遇到债务人欠钱不还,名下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查查债务人有没有对其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尤其是建设工程价款这种优先受偿的债权。代位权诉讼是我们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一定要走对程序。如果不确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可以提前咨询律师,或者去当地法院的立案窗口咨询,避免因为管辖问题走弯路。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法律方法,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管辖法院的确定就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关口。这个案子提醒我们,法律从来不是想当然的事情,每一个程序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我们既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要尊重法律的程序规则。只有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能依法理性维权,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更加公平、高效的司法环境,让每一份合法债权都能得到及时的实现。

【案例原文】(参考案例)
【呙某元诉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入库日期】2026.06.11
【入库编号】2026-01-2-081-001
【关键词】民事 债权人代位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http://t.cn/AXaZ6Dch

【基本案情】
呙某元与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茂某建材公司支付租赁费、利息及违约金等。因茂某建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呙某元申请强制执行,但其债权仅获得部分清偿。

呙某元遂以茂某建材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到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鸿某实业公司向呙某元清偿债务。

另查明,鸿某实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川0703民初14806号民事裁定,对呙某元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呙某元提起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川07民终48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亦向当事人释明了有权管辖本案诉讼的法院。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呙某元提起案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否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据此,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以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而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本案中,呙某元系代位行使债务人茂某建材公司对相对人鸿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提起的诉讼。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代位权纠纷应属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呙某元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取决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围。

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3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28条第2款

一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0703民初14806号民事裁定(2023年11月29日)
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民终4838号民事裁定(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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