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jeans[超话]# 🌻
260611 【韩网新闻】更新相关
6.11下午第二次法庭辩论内容梗概
以下内容R站结合了新闻稿和旁听的Bunnies记录
原告:ADOR
被告:Danielle、闵熙珍、Dani母亲
内容涵盖了:
1.争论的主要矛盾:OMEGA代言及相关画报ELLE🇸🇬拍摄,与Emotional Oranges接触等有没有构成违约。
2.原告提及以上主张但未提交主要证据,在辩论前更换整体律师团队、降低违约赔偿金、证人出庭事宜准备不充分等是否存在拖延诉讼进程。
3.法官对于原告被告辩论事宜提出意见和要求,确定了下次辩论日期。
*后续有更完整现场内容记录会更新*
新闻稿正文👇
ADOR称“未经公司许可的活动” vs Danielle方“未收取报酬”… 二次交锋 [TD现场]
ADOR与NewJeans前成员Danielle、前ADOR代表闵熙珍方持续进行法律交锋。
1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部(审判长 南仁秀)于当天下午召开了ADOR起诉Danielle及其家人、闵前代表损害赔偿案的第二次辩论期日。
此前,ADOR认为Danielle及其家人导致了此次纠纷,于去年12月向Danielle通报了解除专属合约。此外,以违反专属合约等为由,对Danielle和闵前代表等提起了总计431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但在更换代理团队后,将请求金额从原先的约431亿韩元调整为331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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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金额有关讨论:(原告降低了近100亿的金额)现在要把损害赔偿额的评估再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处理
法官: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评估,必须先得出能够进行评估的结论,且不能像“与去年相比”这种抽象的说法,必须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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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ADOR方指出Danielle存在脱离公司监管的演艺活动,并列举了与多个品牌的合作。他们表示:“问题在于未经原告方许可擅自进行演艺活动,主要是广告合约究竟是由谁签署的。”
对此,Danielle方解释称:“从未与公司签署相关合约。关于Danielle拍摄画报的事实也已通过书面方式传达。据我所知,通过此次拍摄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本身就没有签署合约。据了解,只是拍了画报就结束了。据了解,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ADOR方强调:“既然没与我们签约,那我们判断是由Danielle自行签约的。问题不在于‘收了多少钱’,而在于将ADOR排除在外进行了相关活动。”对此,被告方补充道:“不知道是否签署了合同,但确实没有收到任何钱。据了解,原本是打算以ADOR的名义签署合约,但后来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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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旁听的Bunnies对于这一部分的发言记录:
被告:(OMEGA)与ADOR签署合约并随同Danielle进行了演艺活动,且ADOR从中获利。
原告:ADOR未参与而系被告独断专行之事,亦有与原告签订合约却因被告反对而遭受损失的情况。
*事实上ADOR在各官方平台均有发布Danielle与OMEGA合作的内容,包括参加OMEGA活动也有ADOR工作人员陪同,这些均有新闻通稿记录。*
原告:OMEGA是被告在未通过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的合同。
被告:不存在与OMEGA单独签约的事实。以Danielle名义拍摄的ELLE🇸🇬画报也虽然拍了照,但并没有签约事实,也没有从中获利。据我所知,此事是由ADOR推进的。
原告:我们也没有进行过相关事项。
被告:既没有收到钱,且据我所知,该事项在初期以ADOR的名义参与后就不了了之了。
原告:OMEGA确实有,但ELLE🇸🇬画报没有。
如果与ELLE🇸🇬毫无关系的原告申请事实调查,对方恐怕不会寄送相关文件。
法官:如果是韩国的K-pop企业HYBE去询问的话,对方不应该会给予答复吗?
被告指出,若针对原告所主张的独立活动对象ELLE、OMEGA、avantgarden records(Emotional Oranges的公司)进行事实调查,由于涉及外国法人,耗时长且会导致庭审延迟。
对此,法官提出建议:直接给OMEGA、ELLE等发送邮件获取回复,这样不就能获得排除主观立场后的客观事实吗?既然经过法院程序会变得复杂,那就采用这种方式继续推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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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去年3月举行的辩论准备期日中,Danielle方主张ADOR通过扩大被告范围、申请延长日期等方式蓄意拖延诉讼。相反,ADOR方则表示争议点复杂,仅是需要时间审查,并无拖延意图。在此过程中,5月14日双方还曾因审判进度问题产生矛盾。Danielle方指出ADOR方更换代理团队是“拖延行为”,而ADOR方对此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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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旁听的Bunnies对于这一部分的发言记录:
原告:诉状递交才刚刚满 5 个月。现在就要求结案真的合适吗?
被告:本案涉及专属合约本案诉讼、假处分,甚至还关联了闵熙珍的诉讼。因此对被告来说才 6 个月?这已经是持续超过 2 年的事件了。
况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规划时,其律师团队全员辞任了。
被告:请按照期日进行,不要拖延。从法院立场来看也是如此。
原告:有些官司需要推进,有些则不需要,一直要求快速推进让人感到负担。
被告李淑美(闵熙珍代理人):其实我们是闵熙珍的代理人,并非 Danielle 的代理人。作为闵的代理人,快速推进的庭审其实让人感到负担。但话虽如此,Danielle不是才刚过20岁的孩子吗?她曾是原告保护的艺人,不应再让诉讼带来的痛苦持续下去,希望能够原告好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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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稿中未提到的其他内容:
现场旁听的Bunnies的发言记录:
法官:对于申请的两位证人(ADOR的业务组长、监事),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证词如何?实际上,以那种职级来看,也可以视作当事人。
原告:业务组长目前已是ADOR的前员工。若是前员工的话,可能不会有回信。
被告:在没有与证人本人接触的情况下就提出申请,这一点让人无法理解。而且我担心如果不以书面形式提交,会导致审判延期。
法官:在ADOR事业组长、监察人员、成员亲属(*被告认为成员亲属带有维护原告的立场,不宜选为证人)这几个人中,如果只能申请一名证人,原告认为谁最重要?
原告:没想过只能申请其中一位证人的情况,所以不知道,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理由。
被告:因为连亲属中具体是哪一位都没有公开,导致被告现在连应对都做不到。
法官:那就在这里公开吧。
原告:我们无法确定的原因是因为(若公开)就会全部泄露给记者们。
被告:两次都没遵守期限,还这样含糊其辞是不合适的。
(讨论结果)-> 决定仅向审判部提交
已决定于6月15日前提交
被告:看样子(你们)已经确定了人选,最好现在就直接提交。
原告:不,人数很多(?)不如接下来的辩论转为不公开进行吧。
下次辩论日期:
7/2(周四) 15:10
7/23(周四) 15:40
*来自机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