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6-11 17:12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普法课堂#【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工作,能领双份工资吗?】
读者来信
我是某公司的车间操作工。半年前,我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家休养。人社局认定我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我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停工留薪期满3个月后,我主动返岗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正常向我发放工资,但未继续支付剩余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补足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工伤职工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及工资福利不变等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停工期间不仅包括医学上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休息休养期间,以便于伤病恢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这是法定的、确定的,并不以提供劳动为获取前提。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并不等同于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领取正常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试想,在工伤职工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形下,其提前返岗提供劳动后,反而不再享有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显然有失公允。

你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另行提供了劳动,且公司未明确拒绝,你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公司应同时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返岗上班期间工资,也就是说,对被停发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你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足。(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