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Omega是未通过原告、由被告单方面签订的合同。
被告:
不存在与Omega单独签约的事实。
以Danielle名义拍摄的Elle画报也只是拍了照片,并无签约事实,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据了解,这件事是Ador推进的。
原告:
我方也未曾推进过。
被告:
既未收到任何款项,据我所知,此事初期曾以 Ador 的名义介入,后来不了了之。
原告:
Omega 确实没错,但 Elle 新加坡不是。
原告:
Elle新加坡那边,如果和我方毫无关联的原告去申请事实查询,对方可能不会答复。
法官:
如果说是韩国K-pop企业HYBE,对方应该会答复吧?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