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以给钱、回款为核心的案件,原告均可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突破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
发布于 江西
合同纠纷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以给钱、回款为核心的案件,原告均可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突破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