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钟桂明律师
26-06-11 14:58 微博认证: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博主

合同纠纷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以给钱、回款为核心的案件,原告均可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突破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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