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6-06-11 14:32 微博认证: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

上游张贴、发布色情网站广告者,视情节可能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搭建色情制品平台者,只要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之一并牟利,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下游协助平台进行支付结算者,在金额等其他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