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 塌房# #律师说法#
博主对这个事情比较迷惑,这是很明显的欺诈,为何这个卖家这么理直气壮?难道摆地摊的就不受处罚了?
1、从理论上说,主动虚构事实构成欺诈,故意不告知事实的也构成欺诈。直接故意构成欺诈,间接故意和过失也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如果了解真实情况但仍然购买的不构成欺诈。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但合同订立之后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
3、本案中,以鸭腿代替鹅腿是故意欺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如果是买卖合同订立的时候,卖家已经知道自己卖的是鸭腿而非鹅腿,属于欺诈,买家可以撤销合同。如果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交付鹅腿而交付鸭腿的,构成不完全给付,买家有权要求另行交付鹅腿。不能交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5、在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有权要求卖家交付鹅腿,如果卖家无法交付鹅腿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买鹅腿的钱。
6、当然,是否行使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全赖消费者自己选择。如果卖家耍赖拒不赔偿,可能涉及诉讼。
7、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形下不考虑被处罚的卖家是不是网红,因为法律的适用需要符合平等原则,但是在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刑罚方面,卖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社会影响的范围、获利多少、是否偷逃税款、退赔的积极性等需要考虑。
网红身份不是挡箭牌,而是负有更多社会责任的标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