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通报原处长被举报与已婚男有染# #律师说法#
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边界是个法政策的问题,属于法的价值判断,不是简单的事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违法性的认定都可能不同,只有构成违法才构成侵权:
1、女子举报鄢某中饱私囊、干预招投标行为与举报丈夫与鄢某婚外情是两件事,应该分开看。
2、德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应该是事业单位,一个后勤部处长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经过审慎调查女子有理由相信存在贪腐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学校举报。同时,贪腐行为的处罚需要社会监督,涉及公共利益,是公共议题,大众有了解和发表看法的权利,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贪腐行为进行公开并以此敦促学校采取切实有效调查措施的,不应认定违法。
但是,如果是扑风捉影,且造成鄢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权。因此,要看学校的调查结果来认定女子是否侵害鄢某名誉权。
3、关于鄢某与女子丈夫婚外情的事情,仅涉及私德,不宜公开。并且,从掌握的证据看,不能直接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举报女子没有对事实进行适当调查,就妄下结论的,可能构成过失侵害鄢某名誉权。但是,在女子构成侵害鄢某名誉权的情况下,鄢某存在过失,法院不会让举报女子承担全部责任。
4、即便鄢某与女子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并非社会公众有权知晓和评论的议题,没有公共利益存在。但如果女子调查的是事实,虽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侵害了鄢某的隐私权。
但是,在女子构成侵害鄢某隐私权的情况下,鄢某存在过失,法院不会让举报女子承担全部责任。
这类案件的处理比较棘手,博主的意见仅供参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