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推荐甘甘子写的两篇关于虐猫现象的调查。
上篇重点写中国虐猫社群如何从零散个案发展成一种网络化、亚文化化的风潮。这个社群有官网、暗网视频站、入群审核、外围群与核心群分层,以及“爱猫”“键帽”“猫孝子”等黑话体系;它们借助“抽象文化”和“爱猫tv”这类擦边视频,把猫受伤、死亡、残疾的画面娱乐化、梗化,在B站、抖音、贴吧等平台扩散,并吸引未成年人和青年用户脱敏围观。此外,厌猫风潮往往和厌女、反“爱猫人士”的情绪交织,猫被当作女性、小资生活方式或“伪善动保”的替代攻击对象;而平台算法、流量收益、暗网技术和法律缺位,又共同为这种虐待文化提供了传播空间。
下篇把焦点从虐猫社群转向制度与民间应对,追问为什么动物保护在中国这么难。流浪动物问题背后是宠物繁育失控、弃养严重、政府系统管理缺位,以及商业平台介入后的新争议。随后文章讨论中国缺乏完整动物保护法、尤其缺乏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问题:现有法律多把动物作为资源、防疫对象或财产管理,导致虐猫案件常常难以立案,志愿者只能依靠举报、曝光、舆论施压等方式补位。最后是民间反虐行动的沉重代价:志愿者要长期观看虐杀影像、搜证、卧底、面对报复和心理创伤,却常常得不到法律回应。
比如关于为何中国始终缺乏完整的动物保护法,文章中也有详细的分层论述:
1. 法律体系本身没有把猫狗等“伴侣动物”作为独立保护对象。
中国动物相关的现有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主要是按“野生动物、畜禽、实验动物、防疫对象”来分类。也就是说,动物往往是作为资源、产业对象、公共卫生对象被管理,而不是作为有痛感、需要免受虐待的生命来保护。猫狗这类伴侣动物尤其尴尬:农业部虽已将狗排除出畜禽目录,并把猫狗视为非食用动物,但全国性法律中仍没有明确的“伴侣动物”定义和保护机制。
2. 法律界定不清直接导致执法困难。
虐猫并不总是“完全无法可依”。如果从传播血腥暴力视频、影响未成年人、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切入,理论上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处理。但这些都不是专门针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所以基层警方自由裁量空间极大。志愿者以“寻衅滋事”“传播血腥视频”等理由报案时,警察常常不愿管;有动物权益律师说,他经手的相关案件中,警方立案比例约只有百分之一,而且成功立案往往是因为志愿者本人遭受了人身伤害,而不是因为动物被虐待本身。
3. 利益集团的反对。
中国要立一部完整、专门的动物保护法,首先会触动产业利益,尤其是养殖业。如果动保法通过,养殖场可能需要改善动物饲养环境、提高福利标准,这会增加成本,影响企业利润,甚至推高肉价。换句话说,动保立法并不只是“保护猫狗”的道德问题,它会牵动食品产业、养殖业、宠物繁育业乃至消费价格,因此会遭遇现实利益阻力。
4. 政治精英的价值排序。
掌权者的价值判断也会影响立法。他们可能经历过新中国成立初期、文革等物质匮乏年代,因此更容易预设“人的经济利益高于动物权益”。这并不是说他们一定支持虐待动物,而是说在公共政策排序中,动物福利很容易被认为是次要、奢侈、非紧迫的问题。
5. 国家长期以来把动物视为资源或财产,而不是福利主体。
钱叶芳、周珂等学者指出,中国动物相关立法在八十年代更多是把野生动物当作资源管理;后来虽然生态保护观念增强,但现行分类法中,许多动物仍被视为自然资源或财产。一旦动物首先被看成“可利用的资源”,法律设计就会优先考虑利用、管理、防疫、产业秩序,而不是“动物是否遭受不必要痛苦”。这会让动物福利保障天然打折。
6. 公共舆论中存在强烈的反动保话语。
网络上常见一种说法:动物福利、动物权利是西方观念,不符合“中华文明”。这类论述会把动保立法塑造成外来价值输入,甚至上升为文化对立。事实上,虽然“动物福利”“动物权利”这些术语确实来自西方现代思想,但中国传统中也有尊重动物和自然的观念,比如禁止踢打家畜、破坏巢穴、骚扰动物,或在特殊时期“断屠”等。
7. 动物保护议题本身容易被简化成“伪善”争吵。
动保在公共讨论中常被反问:为什么保护猫狗不保护野草?为什么西方动保法不禁止屠宰?为什么动保人士只关心宠物?这些争论反映出公众常把“动物保护”误解为单一、极端主张,而没有区分“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的不同立场。现实中的多数动保立法其实并不要求禁止人类利用动物,而是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虐待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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