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出美玉
26-06-11 06:14

《石头记》之著作权——是“撰”不是“披阅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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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记》之著作权,是“撰”,不是“披阅增删”: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之“在下”。在“隐”去自己的作者身份与形象之前提下,也就自然而然地放弃了自己的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撰《石头记》,是易著作权于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故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石头记》,名正言顺。

三、自称“在下”者,在写石头撰出《石头记》之前提下,,而写“按那石上书云”。写“按那石上书云”,则是写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梦中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而去人间,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

四、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经过,看见一块大石上,“字迹分明,编述历历”,故而抄回,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一证据。也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一广告。

五、自称“在下”者,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石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仍然是石头撰《石头记》之广告。因为孔梅溪、吴玉峰、曹雪芹根本就没有执笔权。

六、是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写空空道人、写孔梅溪、写吴玉峰、写曹雪芹之行为。而石头、空空道人、孔梅溪、吴玉峰、曹雪芹,根本就没有独立自主权,而是接受自称“在下”者的统一虚构。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