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6-10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8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嫌弃自己的孩子是兔唇,于是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婴儿放在市区公园的一处长椅上,然后离开。由于天气寒冷,待路人发现婴儿并送到医院后,婴儿已经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在砍伐自留地树木,结果树木倒下正好砸中乙的头部。甲因为惊慌,没有救助乙,而是逃离现场。后来,乙被同村村民送到医院,最终不治身亡。后来查明,即使乙被砸后立刻对其进行救助,也不能挽救乙的生命。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饲养的狗正在撕咬乙,甲虽然看到了这一幕,但认为自己没有制止的义务,于是放任狗将乙咬成重伤。由于成立不作为犯需要主观要件,而甲没有认识到作为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收留了正在找寻住处的乙,允许其和自己一同住在家中,并收取了两天的住宿费。一日,甲邀请了好友丙来住处,晚饭时,乙丙产生言语冲突,丙拿起桌上的摆件殴打乙,乙因不胜酒力无力还击。甲在一旁观看,并未制止丙的殴打行为,放任丙将乙打成重伤。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作为义务、避免可能性、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
[解析]A项,甲负有抚养照护孩子的义务却未履行,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将孩子遗弃在公园长椅上通常不会使孩子陷于死亡危险中,根据等价性,该行为并不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相同评价,甲构成遗弃罪。
B项,刑法给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因为此时不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甲的砍树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甲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虽然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作为义务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就会认识到有救助义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项,基于特定领域可以产生保护义务。甲收留乙居住在自己家中,甲对自己的住所有管理职责,且丙系甲的好友,甲对于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因此对丙殴打乙的行为有阻止义务。甲未履行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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