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pase是种酶
26-06-10 17:36

可以这么说吧,强奸罪和性行为的关系,一横线即性自我防卫能力A,一竖线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B,在这两条线划出的方框里属于法律允许的性,以外的L字型里属于强奸行为的主观故意,违背意愿或对方无性自我防卫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两种都是越轨,要么越A要么越B或者both,到底哪里无法构成主观故意?只要对象符合其他条件,能认识这两种越轨,即视为能认识行为的“罪错性”,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若符合其他要件则构成犯罪。为什么性自我防卫能力调整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逻辑呢?没必要硬扯什么法系不法系、争议不争议的。没有争议。

发布于 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