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公司年休假缩水被判补薪#】年假天数有法定标准,单位内部休假天数不能随意“打折”,违规缩水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提到一起因用人单位内部年休假天数规定低于法定标准,进而引发争议的案件,最终经法院审理,该单位内部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员工陶某于2003年在某公司入职,后于201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入职某公司当年陶某工龄已满20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15天年假。可依据某公司《员工手册》制度规定只允许每年最多休假14天。2022年,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陶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21年间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仲裁不予受理,陶某遂诉至法院。密云法院判定某公司虽履行了向陶某告知的义务,但年假规定本身不符合法律要求,被认定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陶某的诉求,判令某公司向陶某支付每年1天共计14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据密云法院副院长周凤兴介绍,自2021年以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带薪年休假纠纷案件2145件,其中超七成案件存在企业侵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合法权益的情形。周凤兴表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强制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非用人单位可自主裁量、附加条件的企业福利。企业应主动履行年休假统筹安排义务,足额核算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密云法院西田各庄法庭庭长朱成辉还表示,广大劳动者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尽量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假,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作年限证明、休假沟通记录等材料;离职时主动核算未休年假天数,依法主张对应工资报酬;重点关注一年仲裁时效,合理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理性维权。(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段茜茜 | 通讯员:舒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