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蒙淇淇开撕白鹿#
著作权法不是很熟悉,试着分析,错漏之处请多包涵:
1、如果是蒙写出来的作品是完整的,或者虽然整体不完整,但部分完整的,剧组搬过来用,或进行微调再用,此时著作权人是蒙,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光只有署名权,同时也有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署名权。
如果蒙写出来的作品不是完整的,那么不享有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也无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赋予的权利,无法在电视剧作品中作为编剧进行署名。
2、本案中,可能涉及“初稿”这一关键问题。对此,博主认为,是不是初稿不重要,要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完整性,具有这两个特点的,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很容易举证。
3、如果更换的编剧团队使用了蒙的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需要看这部分是否形成了著作权,如果形成了著作权,改编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蒙写的这个部分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不过,此时博主认为更换的团队享有编剧署名权,蒙不享有,但更换的团队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4、如果更换的编剧团队使用了蒙的部分作品且也同时自行创作了部分内容,双方属于共同著作权人,在电视剧作品中都享有署名权。
5、按贡献度署名应该指的是第4种情况。博主认为,在电视剧作品中作为编剧署名,那么就应当以作品形成著作权为前提,按贡献度署名也是这个意思。
所以,如果初稿没有形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的,作为编剧在电视剧作品中也就不享有署名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