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26-06-10 12:01 微博认证: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迷失荒野可以牢记这一条噢~#武汉·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地点]# http://t.cn/AXXkRe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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