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刑警私盖公章赊购诈骗百万##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涉及公章的使用效力,具有典型性,试做分析:
1、这个公章不是闫某私自刻制的,所以不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文本虽然是闫某起草的,但公章是私自加盖的,所以需要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相对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闫某没有代理权,所以需要相对人没有过失;这个过失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进行判定。
3、虽然公安局刑侦大队是机关,但因为物资采购的需要,与销售方以平等主体身份签订买卖合同的,该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4、赊购的意思是先交货后付款,只是付款时间延后,该合同仍然是买卖合同。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闫某在刑侦大队的职权范围如果不包括采购物资的,超越职权范围,相对方不能要求刑侦大队承担违约责任。
6、但是,前述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因为闫某超越职权而无效,但公安局因为公章管理不善错在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注意,这个不是返还责任,而是赔偿责任。
7、前述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那么根据前面说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需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个过失应当根据案情具体认定,比如闫某出示了警官证及证明其职权范围的介绍信。
8、有个问题可能争议比较大,就是闫某出示了警官证,证明其是公安人员,是否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博主认为,由于公安人员是公职人员,其具有法定的公信力,所以相对人如果检查了警官证,就应当认定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构成表见代理。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本段规定的意思是相对人应当证明闫某是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才对公安局生效。这个规定和第8点的论述有些许矛盾,到底采用哪个结论?
1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所以,博主认为,由于公安局的警官具有公信力,所以相对人认定闫某具有代理权不存在过失,该合同应当对公安局有效。无论钱款是否由公安局收取,公安局均应当向这些被害人进行返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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