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鹅腿阿姨或构成民事欺诈#】6月10日,“鹅腿阿姨卖的是鸭腿”登上热搜引发热议。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推石头的林律师 表示,如果外界传闻属实,她涉嫌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很容易构成民事欺诈和行政违法,最后查实销售金额累计大于5万元,将直接触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存在明确的刑事风险。
首先从民事角度看,《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严厉反对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鸭腿充鹅腿,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
这部分在行政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以罚款达到50万元,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同样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食品领域这件事是大忌。
最麻烦的是,《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罪。鹅腿阿姨常年售卖,金额恐怕早已超标,如果达到20万元,或者50万元,可能刑期将极长。
其实普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这件事恐怕并不是小事儿,相关部门恐怕会做出严肃处理。#鹅腿阿姨快团团涉嫌违规##鹅腿阿姨或面临高额罚款#@白鹿视频 http://t.cn/AXXkMOV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