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当当普法】巡海·护生灵
【开栏语】
一江碧水润乡土,一纸法条护苍生。为持续发挥生态司法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我院即日起正式推出“水当当普法”特色普法栏目。本专栏将聚焦当下高发多发的生态环境刑事违法行为,以真实案例为蓝本,用鲜活案例+硬核法条,让法治走进寻常生活,共筑平安法治晋江。
第一期【巡海·护生灵】
渔民们在晨光里拉起渔网,活蹦乱跳的鱼儿堆在甲板上,大伙儿正为今天的丰收欢呼。
就在大家清点渔获时,眼尖的渔民突然喊住同伴,他发现网中竟有一只海豚。
起初,众人本打算将海豚放归大海。
可转念之间,贪念与迷信想法萌生:听闻海豚牙齿有辟邪之说,一行人便动了歪心思。
在邪念的引导和同伴的裹挟下,他们举起工具,对无辜的海豚实施伤害。
殊不知,这一违法行为早已被他人举报。
法庭上,被告人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几名被告人危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瑞氏海豚八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二年四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后,法官深入群众开展普法宣讲。
在另一艘船上,误捕海豚的渔民,却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
他们发现误捕到海豚后,第一时间认出这是国家保护动物,当即小心翼翼将其放回大海。海豚重回碧波,自在游向深海。
【水当当普法课堂】
海洋野生动物及其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瑞氏海豚为沿海常见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追逐猎物的习性极易在捕捞作业中被误捕。单纯的误捕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误捕后处理不当,则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风险。“水当当法官”在此建议大家,遇到误捕、搁浅、受困野生水生动物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立即停止捕捞作业,严禁拖拽水生动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二、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保护受困动物,等待专业人员处置;三、听从专业人员指导,配合开展放生、转运、救助等工作。
